《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类信息
2、政策法规类信息
3、规划计划类信息
4、业务类信息
5、其他类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卢湾区教育局编制的《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将通过“卢湾教育”网站http://www.lwedu.sh.cn/website/default.aspx和公共查阅室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时间为:9:00-11:00,14:00-1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310343
传真号码:63310388
办公地址:重庆南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20
电子邮箱地址:jbgs@lwedu.sh.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卢湾”政府网站网上提交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用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征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卢湾区监察委员会举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监督电话:23116807
电子邮件:jcs@shmec.gov.cn
地 址: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卢湾区监察委员会:
监督电话:63200963
电子邮件:jcwjcs@luwan.sh.cn
地 址:重庆南路139号
邮政编码:20002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