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卢湾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卢湾区建委”)向社会主动公开
的主要信息:
1、 机构职能类信息
2、 政策法规类信息
3、 规划计划类信息
4、 业务类信息
5、 其他类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卢湾区建委编制的《上海市卢湾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将通过“上海市卢湾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jianwei.luwan.sh.cn和区公共查阅室予以主动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时间为9:00-11:00,14:00-16:00(节假
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62020-81508
传真号码:63310341
办公地址:重庆南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20
电子邮箱地址:jgwbgs@luwan.sh.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
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
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
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卢湾”政府网站网上提交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有关情况。
(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
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
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 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
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
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卢湾区监察委员会或卢湾区政府办公室举报。
监督电话:63262020-66512
电子邮箱:jcwjcs@luwan.sn.cn
地址:重庆南路139号
邮政编码:20002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