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团局)将于2008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对各社会团体实施200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度检查范围
2007年6月30日前经区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 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纳入民间组织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等;
(五)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六)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 年度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一) 本次年度检查采用网上年检的方式进行。2008年3月15日起,应参检的社会团体通过“上海民间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在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具体操作详见网上《2007民间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
(二)2008年4月15日前,各社会团体完成《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2008年5月15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的初审并在网上提出审查意见,再将年检材料移交区社团局。
(四)2008年6月30日前,区社团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区社团局将依法予以公告和处理。
(五)年检审查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结束。社会团体从“上海民间组织”网上获知年检结果后,务必于2008年7月31日前带上《登记证书》(副本)和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一份),来区社团局盖年检结果章。
(五)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区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有关材料。
(二)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各业务主管单位与区社团局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检查审核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共同做好社团年检工作。
五、联系方式
卢湾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地址:丽园路468号204室(邮编:200023)
联系电话:53012755,53017771(53017772)*802 联系人: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