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区民政局是主管全区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全区民政事业计划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民政工作问题的协调;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功能;加强对居委会工作指导,健全社区自治工作体系,将居委会与相关社区组织的关系和工作机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培育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负责本区的行政规划。研究制订本区开展社区服务的政策,组织、协调、管理全区的社区服务工作。 (三)根据市、区统一规划和部署,会同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募集、分配和接收其它有关捐赠;管理全区社会救济和社会特困对象的扶贫、帮困工作及对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四)协调、组织全区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本区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易地退休和军队无军籍职工的安置管理。 (五)负责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工作。 (六)负责本区老年人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区老龄委员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负责本区婚姻、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协调和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 (九)负责本区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编制民政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文件的起草、核稿、印发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协调各业务科室工作;协助党委处理日常事务,做好组织、人事、纪检、宣传、精神文明、老干部、统战、计划生育、保密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本局民政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民政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帮困基金、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社会捐赠款和各项管理费的管理,规范和监督各类经费的使用,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三)基层政权建设科 根据社区建设的要求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街道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开展对基层政权组织的调研,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培训居委会干部,组织、协调、管理本区的社区服务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以及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负责卢湾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全区开展"双拥"工作。 负责本区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业务指导;负责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易地退休职工的服务和管理。 (五)社会科 会同做好本区的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募捐、分配和接收其它有关捐赠;研究制订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下放居民户口转迁工作。搞好殡葬管理、落政人员的管理;负责全区福利企业登记审批、年检和收缴管理费工作;负责对直属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规划,编制社会救助经费预决算方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行政复议;负责本区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统计汇总;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婚姻管理科 负责本区结婚、离婚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婚姻执法及违法婚姻查处等婚姻管理工作。 (七)老龄工作科 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和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协调;检查、督促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其他涉老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卢湾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拟定实施办法;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社团局综合管理科 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撤销、注销手续。协助领导处理社团局日常行政事务,监督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查处非法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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