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区政府主动公开

上海市卢湾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字体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新本指南。
  一、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区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类信息
  2、政策法规类信息
  3、规划计划类信息
  4、业务类信息
  5、其他类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区政府编制的《卢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将通过“上海卢湾”政府门户网站www.luwan.sh.cn和区公共查阅室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时间为9:00-11:00,14:00-16: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62020-80403
  传真号码:63310476
  办公地址:重庆南路100号403室
  邮政编码:200020
  电子邮箱地址:lwxxgk@luwan.sh.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可通过受理申请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卢湾”政府网站网上提交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还可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也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及上海市卢湾区监察委员会举报。
  卢湾区监察委员会监督电话:63200963
  电子邮箱:jcwjcs@luwan.sh.cn
  地    址:重庆南路139号
  邮政编码:20002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

  


  101


友情链接:中央政府门户网 | 中国上海

内容纠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

沪ICP备05004698

(建议您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整为1024*768浏览本网站)